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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青岛办理二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对经营场所和仓库有什么要求
    发表于 2022年12月08日 浏览:
    文章导读:经营场所、仓库面积要求:1.经营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,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 40平方米,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(跨设区市设置的除外);经营助听器的,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 25平方米;经营隐形眼镜及护

    经营场所、仓库面积要求:


    1.经营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,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 40

    平方米,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(跨设区市

    设置的除外);经营助听器的,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 25平方米;经营隐形

    眼镜及护理用液的。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 10平方米。

    2.经营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的(助听器、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、一次性

    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体外诊断试剂、6846 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、6877 介入器

    材除外),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30平方米;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,

    仓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,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 200 平方米。

    3.法人单位分支机构(跨设区市设立的除外)及专营医疗器械设备类的,可不

    单独设立仓库,但应当具有加盖法人单位或所授权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(包括进

    口总代理商)原印印章的有关统一采购配送、统一质量管理、安装和售后服务等

    承诺,以及所专营产品的注册证、授权文件等证明。

    4.经营助听器或者隐形眼镜及其护理用液的,可以不设仓库,但应当有专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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